高空墜物認定條件原則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認定條件原則是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爲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爲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透過其他業主的行爲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透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爲基本思想的,這正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爲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二、高空墜物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透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爲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透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爲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事件一般情況下,難以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認定,並且有可以屬於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所以對其事件的認定條件原則一般是堅持無過錯原則的,但涉及到對當事人進行賠償行爲的,則可以追究相關的責任人的責任,可以由公民羣體進行公平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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