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高空拋物墜物罪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高空拋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爲:
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罪迴應了比較引起關注的社會事件。高空拋物罪要求拋的物品是具有危險性的,比較重的物體。或者在有人經過的地方拋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
要求拋物者有主觀的故意,並且造成了危險性。如果造成了人員傷害、死亡,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
高空拋物墜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般是對高空拋物的行爲人,判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判處拘役、管制,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爲人判處罰金。高空拋物的行爲是十分危險的,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危險性。
二、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刑法處罰原則有哪些?
概括地講,在能夠確定責任人,責任人對於高空拋物、墜物可能導致的結果具有主觀罪過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首先,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說,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在既有的罪名體系範圍內進行評價,必須要準確分析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法律性質,結合既有的相關罪名加以處罰。如果既有罪名的規制範圍無法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行爲,則不應納入刑事法的評價範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
其次,必須堅持責任主義原則。責任主義原則要求“無罪過即無責任,也無犯罪”。也就是說,不同於民事法律當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若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考慮行爲人的主觀罪過心態,必須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纔可稱之爲犯罪行爲。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出現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爲,即使出現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再次,必須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這就要求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以確定責任人爲前提,必須加大案件調查力度,及時準確查明相關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行爲具有極高的危險性,嚴重危及了公共安全,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同時也可能造成環境破壞,毀壞城市形象,破壞社會風氣,在對高空拋物行爲進行處罰時,必須遵從罪刑法定原則,堅持責任主義原則,堅持個人責任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我國的高空墜物的案件是時有發生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進階墜物致損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處理,並且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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