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傷車傷人,究竟由誰賠償?
高空墜物傷人損車案件中,往往最難解決不是後續賠償問題,而是對責任人的認定問題。我國法律對相關責任人的認定也有着嚴格的規定,並不是籠統的簡單界定。只有找到案件的責任人才能有利的促進案件的後續賠償問題,那麼,高空墜物傷車傷人,究竟由誰賠償?小編爲大家進行解答:
《侵權責任法》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臺風天氣下,如果房屋的所有人、佔用人、管理人、承租人、借用人等沒有把窗臺上的花盆拿進房間,或者沒有關好門窗,或者未將空調外機合理固定,導致各種意外發生的,其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對損害後果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能夠確定侵權人的高空墜物糾紛,賠償相對容易取得。但很多墜物是“無主”的,這樣我們在確定侵權人時就得下工夫。
正如法律規定,受害方若向承擔該小區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等維修、管理責任的物業公司索賠,物業公司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前提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物業公司沒有盡到對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管理責任,物業公司應當擔責。從這方面看,物業作爲管理方,應對於小區高空存在的危險性作出起碼的維護。一旦發現小區內有高空懸置物或是高空擱置物品,應迅速作出提示,以免危險發生。
具體而言,小區物業一般在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提醒檢視繞行。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業主能意識到高空墜物的危害性。在此基礎上,還可加強巡查,若是有條件應在高空墜物頻發的小區安裝電子眼,以留存提供有力證據,精準鎖定肇事者。
以上就是“高空墜物傷車傷人,究竟由誰賠償?”的具體回答。雖然發生高空墜物傷人傷車案件純屬偶然,但是加強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才能避免悲劇的發生。希望住在高層的朋友,能夠定期檢查房屋的陽臺、帶盆花草、護欄的安全性,相關物業單位也要加強檢查糾錯力度,將偶然事件的發生機率降到最低,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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