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受傷維權由誰進行賠償?
一、高空墜物受傷維權由誰進行賠償?
我國民法典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久前,一起因樓板墜落砸傷行人引發的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芙蓉區五一東村13棟樓的全體業主對於受害人謝女士被該棟樓房樓板砸傷一事存在共同過失,承擔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8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至此,這起距事發已歷3年多時間的損害賠償糾紛一審終結,引發了人們的思考。
二、其他規定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爲。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補償責任(一般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爲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如果因爲高空墜物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傷害,受害人也是可以向該建築的使用人和管理人索要相應的賠償,如果侵權人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自己並非是侵權方時,也是需要公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在維權時產生了任何的糾紛時,也是可以透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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