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的高空墜物如何處罰?
我國在高空墜物方面的法律制度一直以來就爲大家所詬病,可是大家也知道高空墜物難就難在很多時候侵權人沒辦法準確的確定的,如果確定了高空墜物是人爲原因引起的,並且也能夠直接找到責任人,相關的法律制度還是非常明確的。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規定的高空墜物如何處罰?
一、我國規定的高空墜物如何處罰?
過失造成高空墜物,如果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構成犯罪。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不構成犯罪。造成財物損失的,則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首先要確定確切的侵權責任人,然後根據高空墜物這種現象造成的影響,假如受高空墜物致人重傷或者死亡,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有期徒刑了,不過一般的高空墜物所謂的處罰也就是要求侵權人承擔所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可是有些高空墜物的發生地,在確定侵權人的這一塊特別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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