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高空墜物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是一件非常危險的事情,很多時候因爲一些小事或者自然現象的原因都有可能導致高空墜物的發生,所以高空墜物的發生是令人防不勝防的,而且也是非常容易導致受害人受傷的情況的,在我國的民法中對這項內容有詳細的規定,所以接下來就是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民法典高空墜物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高空墜物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墜物民法典:
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爲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二、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透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高空墜物誰來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築單位負責。若建築物已經施工完成,爲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後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採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民法典高空墜物是怎麼規定的?民法典中是這樣規定的高空墜物的,因爲難以知道高空墜物的責任人的時候,處理在這名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情況下,將可能加害的建築物的使用人進行賠償也就是整個樓的居民都要進行賠償,如果可以縮小加害人的範圍的,可以縮小賠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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