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物民法總則是如何規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一、高空墜落物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爲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三、安全隱患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臺,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着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爲一起傷人事件。
當今社會中也是會有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築隨之建立起來,如果有公民在高層建築上隨意的拋擲雜物,也是會給樓下的行人和物品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在發生了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後,受害人也是可以向建築物的使用方和管理方索要賠償,具體賠償根據受害人實際情況決定。
-
樓外裝監控高空墜物沒有拍到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樓外裝監控高空墜物沒有拍到的處理,若是由於高空墜物的緣故受到侵害,是不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爲的。反之應由侵權人提交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侵害行爲,高空墜物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方式。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
-
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一、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高空拋物罪是一個獨立罪名。高空拋物情節不管後果是否嚴重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
-
高空墜物,無法確定責任人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隨着城鎮化加快、高層建築越來越多,因高空拋物造成的人身、財物傷害事件也時有發生。當經過一座高層的居民樓被高空拋物砸傷,找不到肇事者的話,可以透過訴訟要求全部住戶賠償。通常來說,當遇到高空拋物砸傷人可按以下方式來處理:(1)在發生高空墜物後,有關管理人員要...
-
高空墜物預防方法有什麼?
衆所周知,高空墜物對於那些住高層的人來說,可能是方便了自己,可是對下面的行人來說,這還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災難”,在路上走着都被誤傷,可是殊不知,這種行爲已經觸犯了法律。在一檔節目中也做過相應的實驗,一個釘子從距離地面五釐米的地方掉落,可能不會造成傷害,但是,從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