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法律賠償依據怎樣規定的
一、故意毀壞財物法律賠償依據怎樣規定的
《刑法》第234條規定;
1、有意損害他人財物,三千元以內按照市場上的價格賠付,稍微嚴重一些的要另外給付一些賠償金;
2、造成巨大損失的損壞別人的財產物資達到十萬元以上的,除了賠償損失和各種安撫金,還是拘留或者判刑三年,七年或者更長都是有可能的。看具體金額來定;
3、損失一千元左右可以直接到當地的調解部門進行調解,私下解決;
4、故意損害其他人的財產超過百萬的,將會面臨十年以上的處罰,不僅要賠償受害者的損失,還要賠償其帶來的各種後果的損失。
二、法院處理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據是什麼?
法院處理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對這類人員的處罰時,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處罰這類違法犯罪人員時,還應積極地考慮相關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賠償情況綜合考慮,對這類案件進行相關的處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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