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案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一、故意毀壞財物案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毀壞財物案司法解釋的規定主要是: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故意毀壞財物案,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就要追訴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財物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爲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但是,如果行爲人使用放火、決水、投毒、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爲,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毀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壞手段特別惡劣的;毀壞急需物品引起嚴重後果的;動機卑鄙企圖嫁禍於人的,等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時按該條例第8條規定,責令行爲人賠償損失。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6歲的人犯本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
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別規定的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以及過失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犯罪需按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外,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犯罪,屬於民事賠償問題。
綜上所述,懷着特意的主觀想法去破壞了別人合法擁有的財物就是一種侵害,對於這種惡劣的行爲只能由刑法要求檢察院透過起訴得到制止和彌補受害者,而司法解釋當中也詳細的規定了這種破壞財物的行爲在到達什麼程度的情況下才會納入到案件受理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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