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復議期間可強制執行嗎?
一、稅收復議期間可強制執行嗎?
稅收復議期間可強制執行,是結合實際的情況提起復議的;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必經複議)
「注意」①程序優於實體原則;②先後順序:先複議後起訴
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選擇複議,選擇其一,無先後順序)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有了爭議,應按有關的稅法規定,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複議申請。只有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複議裁決仍然不服,纔可以在按稅務機關的決定交納稅款的同時,並在有關稅法規定的期限內,以作出複議結論的稅務機關爲被告,向第一次作出徵稅決定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複議改變了原決定,也可向複議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方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2款的規定,納稅人不是與稅務機關發生一般的爭議,而是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當事人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經過申請複議的程序。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在申請複議期間還是在法院審理此案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稅收徵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爲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爲設定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對稅務機關搜尋的行政複議不服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爲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案件不服提起復議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在申請的時候也需要有合適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同時對於當事人也必須要在之前把欠下的稅務全部繳納了齊全之後纔可以依法的進行申請,從而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稅收方面的一些法律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如果說行政機關在徵收稅收過程當中存在着一些過錯,相關人員,是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的。但是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過程當中,不停止執行是一大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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