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爲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爲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爲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爲人透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爲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爲人的背信經營行爲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爲《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中並無行爲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爲,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爲行爲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爲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在這裏,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失與行爲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售商品甚至採購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不合格商品,從而將親友經營的損失轉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爲一談。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爲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爲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於故意,但這兩個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它們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爲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爲。在此,兩罪雖同爲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爲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爲行爲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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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的規定,區分本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爲的界限,可着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1、行爲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爲人並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爲人雖然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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