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一、稅收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包括哪些
稅收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包括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收取稅收行爲不當和對複議結果不滿意的行爲。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稅務機關作出的“徵稅行爲”(具體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對象、徵稅範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爲和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爲)和“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
1、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稅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與審理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爲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對法院判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要求重新審判。當事人可以先遞交申請書,申請書寫明訴訟理由,希望的審判結果,在根據自己的訴訟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材料必須具備真實性,虛假內容不會被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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