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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以下這些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爲。

不屬於稅務行政訴訟受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