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按照《民法典》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於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三十天內公司就應該給其繳納社保。
我國《民法典》和《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別,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聚聚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公司不給交社保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爲其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有三種解決方法:
辦法一: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機構舉報。
辦法二:辭職後再仲裁,要求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這個方法可以獲益補償,也就是22個月的工資,同時還可以要求社保局責令公司補繳2年的社保,此處參照辦法一。要注意提起仲裁的理由是:單位不繳納社保。
辦法三:仲裁訴訟至法院。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爲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爲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覈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向員工購買保險的話,首先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是社保機構進行舉報,其次可以辭職之後在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其進行補償。如果前兩個辦法都失敗的話,可以直接仲裁申訴至法院,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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