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工傷待遇誰來支付?
一、工程轉包工傷待遇誰來支付?
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或者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規定,工廠轉包後方式工傷事故的,承包人是經過合法註冊的用人單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由承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包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轉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之後,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二、確定原則
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在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時獲得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必須保持一個相對公平和相對統一的待遇水平。所謂相對公平,就是要考慮制定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社會總體經濟狀況和職工總體工資收入,使工位職工的待遇水平適度,即不能偏高,也不能偏低。所謂相對統一,就是要考慮全國各地的工傷職工分佈情況和地區差異,在制定政策時,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享受待遇的條件方面不能各行其是。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在待遇項目方面,國家統一進行了規定,而具體待遇標準則採取了中央和地方統籌兼顧的原則。
一是要考慮相同等級的工傷職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慮工傷職工待遇與本地區職工生活水平相適應。
所以,現行的工傷保險待遇,既有統一的規定,又與各地的實際工資水平相銜接,給地方一定的空間。
因此,工傷保險待遇制定應當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一是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我國還屬於發展中國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但待遇過高與生產力發展水平不相適應,會導致社會的矛盾。
二是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無論是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還是待遇水平都要從維護和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來考慮,使工傷職工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
三是考慮新老政策的平穩過渡。這不僅牽扯到老工傷人員與新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銜接問題,還涉及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的銜接。《條例》規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證了政策的平穩銜接。
四是要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做好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責任。五是補償與救助相結合。
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應當是隨着經濟發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變化,因此,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按月領取的長期待遇,是需要適時進行調整的。一般情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是需要經過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的。
我國爲了保障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定勞動關係後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也需要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意外情況導致發生工傷後,受傷的勞動者也是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工傷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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