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工傷死亡享受待遇有哪些
一、退休後工傷死亡享受待遇有哪些?
因爲已經退休,所以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都已經終結,所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照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進行享受。
根據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在職職員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費、撫卹金、救濟金三項養老保險待遇,具體標準如下:
一次性喪葬費:3個月的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撫卹金:3個月的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救濟金:6個月的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備註】:救濟金需視情況而定,例如供養直系親屬。
養老金領取期間死亡的,個人帳戶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同時按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卹費。
二、達到退休年齡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用人單位與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一般不是勞動關係,是勞務關係。
退休指職業勞動者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職業勞動領域,依法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的一種法律行爲以及該法律行爲所導致的事實狀態。我國實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強制性退休制度,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就必須結束正在進行的勞動關係,辦理退休手續。我國勞動立法上存在這樣一個假設: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從事有收入的社會工作。法定退休制度不僅影響到勞動者個人的權利,更有關社會的秩序和管理,如果不嚴格執行可能導致管理混亂,影響就業秩序,阻礙生產力的提高。
根據《勞動法》 第72條、《社會保險法》 第4條和第10條之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社會保險法》第16條2款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繳費不足15年的,勞動者可選擇或繼續繳費,或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此時勞動者是否繳費已不再是強制的,而是可選擇的,證明勞動關係此時終止。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未繳納養老保險的原因不在於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其繳納養老保險,而是按照法律、法規,用人單位不需爲其繳納養老保險。
有一點大家必須要清楚,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的必須是主體合格的勞資關係,工傷社保機構對參保的這部分勞動者的相關條件也要進行審覈的,而且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會給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去購買工傷保險以及其他任何的保險項目。所以,退休後去世的享受的這些待遇和工傷待遇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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