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法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外商投資企業法司法解釋是什麼?
爲正確審理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變更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二、具體內容
第二條當事人就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事項達成的補充協議對已獲批准的合同不構成重大或實質性變更的,人民法院不應以未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爲由認定該補充協議未生效。
前款規定的重大或實質性變更包括註冊資本、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的變更以及公司合併、公司分立、股權轉讓等。
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該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以需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標的物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標的物已交付外商投資企業實際使用,且負有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完成了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方當事人履行了出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義務。外商投資企業或其股東以該方當事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爲由主張該方當事人不享有股東權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股東舉證證明該方當事人因遲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給外商投資企業造成損失並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經受讓方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並由轉讓方返還其已支付的轉讓款、賠償因未履行報批義務而造成的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不履行報批義務,受讓方以轉讓方爲被告、以外商投資企業爲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轉讓方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共同履行報批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受讓方同時請求在轉讓方和外商投資企業於生效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報批義務時自行報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對於外商投資的相關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投資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行業的投資資金需要在政府監管部門的認定下才可以處理,如果私自對相關企業進行了投資行爲,則是不合法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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