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管轄權範圍的確定包括哪些內容?
一、涉外仲裁管轄權範圍的確定包括哪些內容?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爲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爲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爲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爲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
(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
(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檔案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二、涉外民事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區別
涉外仲裁和涉外訴訟,都是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它們共同擔當着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務。但是,在具體認識上,應該瞭解二者的區別,以便具體把握二者分擔的不同的職能,避免將二者簡單等同化。
(1)性質和權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員會這種民間性質的機構.根據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並據此受理當事人自願提交它們解決的國際民商事和經貿糾紛;而涉外訴訟案件的審理由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它們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審判並以國家法律作爲判斷的標準。
(2)管轄案件的範圍不同。涉外仲裁機構管轄的案件主要限於在涉外經貿、海事運輸等活動中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和仲裁條款選擇涉外仲裁機構作爲糾紛解決機構時,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轄的涉外案件範圍要比涉外仲裁寬,而且,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只要案件與我國有連結點,當事人又起訴到我國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和審判。
(3)審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實行一審終審制,而涉外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在審理人員的選擇上,涉外仲裁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員權利,而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來審理案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管轄權範圍包括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爭議,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水上船舶經營的爭議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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