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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含稅

關於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問題。《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財產行爲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爲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稅稅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在合同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含稅

(一)按合同金額計徵印花稅的情形: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爲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爲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爲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覈定徵收印花稅的情形: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爲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

《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徵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財產與行爲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徵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並覈定徵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爲計稅依據。

對於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中是否包含增值稅的金額,由於各地掌握不同,廣東省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建議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以上便是在合同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含稅的主要內容,從上文中不難發現,由於稅收政策的調整,不少的合同裏將包含重複徵稅的問題,雖然有些地方爲了避免該類問題的發生已經做出了相應的修改,但是還是存在部分地區印花稅計稅依據中不含稅的,而這對於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