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申請工傷認定跟勞動能力鑑定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是錯開進行的,確定爲工傷後,等勞動者傷情穩定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由用人單位或職工本人及法定監護人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辦事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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