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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安局行政處罰起訴狀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不服公安局行政處罰起訴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因對罰款並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糾紛,不服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區分局工商處字【2014】號行政處罰決定,現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依法撤消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區分局某工商處字【2014】號行政處罰決定;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本案基本事實;

原告在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原告公司股東彭某於2013年7月5日委託某區某諮詢服務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的相關手續。而在授權其代理之前,彭某檢視了某諮詢服務部的營業執照及經營範圍等資質資料,確認其具備合法的工商代理資格後方才進行委託的。隨後,原告向某諮詢服務部提供了用於辦理工商執照的相關材料。6月22日原告透過了公司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原告也依據代理約定向某諮詢服務部支付了14000元的工商代辦服務費。

之後,被告於2014年3月22日對原告作出工商處字【2014】號行政處罰決定,認爲原告提供的公司設立登記材料中的“場地證明”、《租房協議書》及房地產權證複印件均爲虛假材料。故作出:_________________罰款20萬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

二、被告認定事實不清,應予糾正。

原告與某區某諮詢服務部之間形成法律上的委託代理關係。而依據代理關係的法律定義,即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行使代理權,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結合到本案,被被告確認爲虛假材料的“場地證明”、《租房協議書》及房地產權證複印件均由某諮詢服務部自己僞造並向被告提供,原告毫不知情(被告也認可這一事實)。顯然,某諮詢服務部作爲代理人已然是超越代理權限行使代理權的行爲,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原告追認,其代理行爲方爲有效,原告纔對因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原告既未提供虛假材料,也爲對某諮詢服務部超越代理權的行爲進行追認,那麼,依據法律規定,只能由某諮詢服務部對超越代理權擅自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被告對原告實施行政處罰缺乏事實依據!

三、被告適用法律不當,作出錯誤處罰決定。

(1)依據國家工商總局《內資企業登記申請提交材料規範》的規定,“場地證明”(即場地不在次級河流污染整治範圍內的證明)

並非申請內資企業設立所必須提交的法定材料,也就是說,被告以此認定原告“提交虛假材料”的前提都不存在。

(2)被告作出處罰的依據是《公司法》第199條之規定。而該規定的處罰前提是:_________________“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前述已經闡明原告並未提交虛假材料也沒有授權代理人企源諮詢服務部提交虛假材料,也即沒有提交虛假材料的主觀故意!不應適用《公司法》第199條進行處罰。其次,被告進而適用“情節嚴重”作出的決定更是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錯誤表現。《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5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爲依據,綜合考慮下列因素:_________________(一)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及主觀惡性的大小,(七)違法行爲的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程度。結合到本案的事實,僅僅因爲工商登記代理人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超越代理權擅自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爲處罰原告,並且是以“情節嚴重”加重處罰,顯然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和不當適用。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所依據的事實不清,其處罰決定混淆是非,以至於作出錯誤的處罰決定,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