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拖欠工資新規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拖欠工資新規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拖欠工資達到下行爲的應予立案偵查,並構成惡意欠薪罪: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二、惡意欠薪罪的具體認定
1.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爲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3.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爲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透過在行爲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爲“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對於拖欠工資的具體規定,在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說明,特別是對於一方存在嚴重的侵權行爲,並造成了勞動者的經濟損失的,可以根據欠薪的具體數額大小來定罪處理,達到了數額較大以上的,就可以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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