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勞動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1、仲裁代理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爲其指定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
2、審查立案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3、開庭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4、庭審與裁決
仲裁庭處理工傷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不服裁決時的處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6、裁決的履行與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結案期限
仲裁庭處理工傷糾紛,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8、迴避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工傷糾紛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工傷糾紛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工傷糾紛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9、申請仲裁需準備的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繫電話和被訴人(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申訴書應當着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仲裁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具體明確委託權限有無代爲提出、承認、放棄和變更申訴請求、代爲進行和解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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