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勞動仲裁適用的審判程序是什麼?
一、撤銷勞動仲裁適用的審判程序是什麼?
撤銷勞動仲裁適用的審判程序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各項審理活動的相關期限可以由合議庭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二、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爲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分別是: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流程。
三、時效問題
《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四、處理結果
對撤銷仲裁的申請,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駁回申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爲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撤銷裁決。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爲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爲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員工和單位發生了矛盾並且將糾紛訴到了法院之前肯定有一個仲裁的環節,而員工既可以起訴仲裁得到的結果也可以直接起訴單位,但是起訴的是這個裁決就可能需要經歷比較漫長的普通程序,法院會完整地經過各個審判環節後給出是否撤銷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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