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如何在庭審中質證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質證,即法庭審理階段的證據調查,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以及當事人就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透過詢問、辨認、質疑、辯駁等形式,揭示證據的證明力大小並據以認定事實的訴訟活動。在法律意義上,法院據以定案的證據必須是經過法庭調査質證的程序,否則,即使具有事實上的證明價值,也不得作爲法院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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