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賠償有嗎?
理論上是有補償的,企業破產,勞動者可以得到以下補償:
1、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
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範圍。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資按照企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醫療與傷殘補助是職工在職期間根據醫療保障制度應當享受的社保待遇或在工作期間因工傷事故所應獲得補助。撫卹費用即職工因工傷亡後其家屬應享受的撫卹金。
2、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員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
如果公司資產負債率高,還可以得到其他就當劃入社會統籌帳戶的部分,但從從事破產實務來看,劃入社會統籌帳戶的費用一般得不到(因爲社會統籌保險在破產法的清償順序是第二位的)。
3、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
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具體包括: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補償金;剋扣、拖延工資應當支付的補償金;因勞動合同終止應當支付的補償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支付的補償金。上述補償金應當以法律及行政法規中規定的爲限,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金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另外,已作爲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爲清償的財產。因爲,作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實際上已轉換成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不能對它們再行使權利。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爲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企業總不可能在經營的風生水起的情況下就突然要宣佈倒閉,倒閉肯定是因爲企業的資金週轉已經出現了嚴重的困難,員工想要補償,問題是企業現有的資產恐怕連員工的基本工資都無法正常的結算。如果是國營企業,還可以透過國家有關部門來補償員工,如果是私營企業,員工的權益是很難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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