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社保是否需要繳納
不少人認爲只有在試用期轉正之後,纔會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那麼從轉正開始纔給自己購買社保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然而,我國法律中卻不是這樣規定的。那究竟試用期社保是否需要給員工繳納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社保是否需要繳納
單位關於先試用3個月,試用合格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說法和做法是錯誤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爲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期限中的一部分。《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
由此可知,《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一樣適用於試用期員工。也就是說,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必須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就是你所說的三金。
二、試用期長短由誰決定
試用期長短應依法律規定與合同期限掛鉤。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說就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不得約定試用期。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爲一年。
以上法律法規是各用人單位均必須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規章中,求職者發現與法律相沖突的規定,則要善於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試用期並不是必須要約定的,實踐中單位與勞動者也是可以約定沒有試用期。但對於社保的繳納,其實並不會受試用期的影響,即雖然雙方約定的試用期,但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就應該爲員工購買社保,而不是要等到轉正之後才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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