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怎麼要求的,不籤勞動合同的責任有哪些?
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是對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利益的保障。現實中,有的單位以爲不籤勞動合同就能免除對勞動者的義務,這樣的想法顯然是錯的。另一方面,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上面,法律上也是做了規定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怎麼要求的。
一、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怎麼要求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爲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建立用工之日起的1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如果你所在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建議您諮詢我們本站的相關律師,他們將用法律的武器捍衛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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