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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如何的?

勞動合同中止的規定如何的?

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只要一簽訂,那麼雙方就不能自行的解約,但是在生活中,因爲各種原因而中止了勞動合同,那中止勞動合同有哪些規定呢,勞動者要入伍或者是履行國家規定的其它義務,還有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1.勞動者應徵入伍或者離職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義務的,勞動合同應當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兵役法》第56條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2.勞動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的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如果勞動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如用人單位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其有關停產、轉產、機構調整、聯營的期限可以作爲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再如勞動者意外失蹤的,也可以作爲勞動合同中止的條件,因爲勞動者意外失蹤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當勞動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勞動合同才終止。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用人單位中止

具備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停產息工、放長假、廠內待崗等,都是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中止

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仍然有繼續履行的條件,造成勞動合同中止。例如,勞動者應徵服兵役、涉嫌違法犯罪被暫時拘押、失蹤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等,都是勞動者無法履行勞動義務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中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協議借用、停薪留職等,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中止合同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纔可以中止,用人單位不能用任何的違法行爲解除勞動合同,現在國家對於勞動者的保護特別優待,也是以勞動者的利益優先,所以,在勞動合同中不管是那一方都應該自覺的遵守。

標籤:中止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