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怎麼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

怎麼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合同,用來保證來雙方工作期間的共同利益。那麼,如果有一天雙方之一不願意再繼續合作,想要解除合同的話,怎麼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呢?在此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以後,尚未履行完畢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爲導致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可分爲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本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爲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爲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二、解除勞動合同書籤字後可以後悔嗎?不能。

解除勞動合同書是和辭職書一樣的效力,就是爲了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只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但是一方需要進行撤銷,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那麼是無法進行撤銷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正常情況下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就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相關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內容呢,就是關於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書時所需要的一些條件,以及需要遵循的一些規範,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提供一些相應的補償的。同時,大家也需要注意到,一旦解除勞動合同書籤字後,是不能也不可以後悔的。所以,即將就業的待業人員在準備入職時,一定要了解好勞動合同的相關要求。

標籤:勞動 合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