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犯罪構成
(一)修正案(八)的規定
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首先,本罪是新增,立法者將本罪放在了《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犯罪裏面,說明本罪的犯罪客體是侵害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同時本罪也侵害了勞動管理秩序,故本罪的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
其次,客觀上,行爲人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兩種行爲,而且數額較大,並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和個人:主觀方面應以非法佔有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爲目的,是故意。
最後,在刑罰上以“自由刑”和“財產刑”並用。即要對罪犯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也要對其處以財產上的處罰,達到預防犯罪的作用。
具體分析
(一)構成惡意欠薪罪主觀上應是“惡意”。
行爲人應是以非法佔有勞動者勞動報酬爲目的。如果僅僅是因爲用人單位或者僱主的資金暫時的週轉不靈而導致的的行爲,或者由於用人單位或僱主的經營策略失誤到導致的大量的虧損,客觀上無力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爲因爲主觀上不具備“惡意”,故而不能認定爲犯罪。
(二)本罪的成立應當以“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爲前置條件。
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逃避支付”和“拒不支付”兩種行爲,僅僅有這兩種行爲還不能構成本罪,在有這兩種行爲之後,經有關部門調查後,認定用人單位或僱主存在拖欠、剋扣工資並責令其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在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以後,用人單位和僱主按時足額的支付了勞動報酬也不能構成本罪。這裏充分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保障勞動者的切身經濟利益爲出發點,同時也可以有效的節約司法資源。
(三)本罪的最低起刑點爲“財產罰”即單處,“自由罰”的最低起刑點爲。
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注意這裏使用的是“並處罰金”,而對於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是“並處或單處罰金”。也就是說,只要惡意欠薪行爲造成了嚴重後果,那麼就是實行自由刑和財產刑的“雙罰”制。另外對造成“嚴重後果”的理解,我認爲應當是“惡意欠薪”行爲造成勞動者生活困難,有自傷自殺行爲,在討薪過程中受毆打或者侮辱致使精神和身體受到嚴重損害(當然如果達到故意傷害的標準還應追究行爲人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或者造成了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羣激事件等。
在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人嚴厲懲治的同時,修正案八又規定有前兩款行爲,對於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並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和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給予減輕或免除處罰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實現自身權益,也對社會矛盾的緩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還要注意的是“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條件不僅僅是“支付勞動報酬”還有一個條件是“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應該是《》所規定的“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單位作爲本罪犯罪主體的處理問題。
修正案(八)規定了惡意欠薪罪可以由單位作爲犯罪主體,對於單位犯罪的處罰施行了“雙罰制”,即對單位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按照個人犯罪的刑罰處理。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在對單位判處罰金之後,對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也要根據其情節判處罰金。另外,本條規定沒有限定罰金的數額,擴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雖然有利於防止犯罪,但從另外一個層面上也可能導致法官的審判權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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