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和郵件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手機短信、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均屬於電子數據,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需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透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作爲電子證據,如果是單一證據,如欲確認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證處的公證,二是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於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或者不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覈查手段;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儲存、傳輸、提取,儲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
(六)儲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透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作爲電子證據,如果是單一證據,如欲確認其效力,一是需要公證處的公證,二是需要與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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