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多長時間?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勞動者第一次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般都會約定試用期,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一般是多久?如果試用期過長應該怎麼辦?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具體介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據此可以看出,試用期時間沒有最短的規定,只有最長的規定,試用期時間最長是六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試用期走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就違法了。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規定了另外三種情形,“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作出上述約定的,都將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延伸補充:
如果試用期過長,超過六個月,勞動者該怎麼辦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這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如果試用期還未實際履行的,則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避免違法約定的試用期付諸實踐,有效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如果該違法試用期的約定已經實際履行,則應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試用期走過了勞動法規定,單位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從上面內容可知,試用期的長短還要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定,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諮詢我們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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