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就可以解除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實踐中,很多單位誤以爲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辭退員工,但實際上,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滿3個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以約定1個月試用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可以約定2個月試用期,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如果非在法定試用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辭退員工。
二是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和考覈方案。對於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需要用人單位進行舉證,首要的是用人單位需要證明錄用條件是什麼,以及判斷是否錄用條件的依據,即考覈方案。對此錄用條件以及考覈方案,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向勞動者告知,否則事後以此爲依據判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缺乏依據。
三是要有說服力的考覈結果。除了有錄用條件和考覈方案外,還需要根據考覈方案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覈,相關考覈結果應當客觀公正,並且有相關事實和材料作爲支撐,否則,對於考覈結果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負有對此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舉證的話,被認定爲違法解除的可能性極大。
四是要在試用期滿之前進行處理。試用期滿未做處理的,視爲轉正,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完成對勞動者的考覈,並且對於是否轉正和辭退,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告知勞動者,否則錯過時機,用人單位將喪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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