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勞動關係如何上班?
我國勞動法可以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之後,應履行合同中的相關事項,並用不能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否則的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恢復勞動關係,那恢復勞動關係如何上班?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恢復勞動關係如何上班?
當事人應該在簽收仲裁裁決之後就去單位要求安排工作。如果過了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間單位仍然不給當事人安排工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請求法院強制要求單位補發當事人的工資、福利、保險等,並要求單位以書面形式認可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恢復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三、用人單位拒絕恢復勞動關係怎麼處理?
如果員工確實是非常希望重新回到公司工作,在得到恢復勞動關係的生效法律文書後,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無非有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再次明確告知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這在法律上屬於再次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這種情況在現實情況下經常發生,那麼員工可以依據《市條例》和《違反和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既不履行也不明確解除,具體而言可能包括不發放工資、不提供工作崗位和辦公室等,前者是未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後者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3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規定主動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規定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在勞動保障部門或法院裁定恢復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應及時爲勞動者安排工作崗位,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恢復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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