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的主體資格形式是什麼
一、勞動者的的主體資格形式是什麼
①年齡條件。這裏也可以稱之爲勞動行爲能力,而事實上,世界各國都把人的年齡作爲推定勞動行爲能力有無和大小的一種法定依據。我國《勞動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第58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也就是說,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雖然還沒有被允許從事大衆化的勞動,但是對於特殊的情況,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其也可以成爲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高等院校的學生是完全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年齡條件,具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可能性。但是對於返聘人員是否是勞動者是有爭議的,最大的理由是他們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年齡條件。事實上,返聘人員是否是勞動者應該結合他們所從事的具體勞動來界定。
②體力條件。體力條件是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基本要求,這主要指健康條件。它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勞動關係建立前的體力條件,主要是指疾病的限制。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殘疾狀況相適應的職業,勞動法律規範對女職工、未成年工禁忌勞動範圍做了相應規定。第二,建立勞動關係後要確定是否喪失健康條件。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可能會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或解除。
③智力條件。勞動法所確定的智力條件和民法是不同的,民法的智力條件只是精神健康與否,而勞動法的智力條件除此之外,還包括文化條件和職業技術等方面。在科技進步的影響下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社會要求人們所從事的勞動更加專業化,比如企業的進階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經營管理企業的知識和技能;而對於特殊行業的勞動者而言,其還應該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④行爲自由條件,即自然人是否具有人身自由。前三個條件主要是從自然人是否具備勞動能力的角度來衡量的。這裏主要是從是否有權支配使用勞動能力的角度來衡量的,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支配自由,即勞動者能夠自由提供勞動力並且在勞動力市場上與用人單位進行交換;二是使用自由,即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依據勞動法律規範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自由役使勞動者的勞動力以完成生產經營任務。我們之所以爭議農民工是不是勞動法上勞動者,其根本原因是農民工被束縛在土地上了,他們不能自由支配自身的勞動力。但是農業技術發展和不斷推進的農業生產機械化導致了農民脫離了土地的束縛,大量的進入了勞動力市場。農民工具備了自由支配其勞動能力的可能性。
二、勞動者的含義
勞動者是一個涵義非常廣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勞動獲取合法收入作爲生活來源的公民都可稱爲勞動者;是對從事勞作活動一類人的統稱。勞動者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於勞動者最低用工年齡(除特種工作外爲16週歲),終於法定退休年齡。
透過以上的簡單介紹,大家應該對勞動者的的主體資格有所瞭解,它需要具備一定的年齡、體力、智力、行爲條件。如果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是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所以我們企業在用工時一定要注意勞動者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存在關於勞動者主體資格相關的其他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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