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表見代理是簽訂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此時代理人本身是沒有簽訂此項合同的代理權限的,但是卻做出了一些行爲,讓對方誤認爲他擁有這項代理權限。表見代理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徵,不少人就分不清楚這二者了。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告訴大家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一、效力待定合同與表見代理的區別有哪些
1、行爲人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爲,即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爲行爲人具有代理權,在此基礎上才與行爲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爲,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爲人以本人的名義簽訂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如行爲人持單位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情況。
3、相對人主觀爲善意且無過失。標準是相對人不知道行爲人沒有相應代理權,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爲無權代理人仍然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是無權人理,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二、哪些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法律規定。
2、無權代理的行爲人代訂合同的效力待定。無權代理行爲,是指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範圍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無權代理人代訂合同行爲有效的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待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時,才屬無效。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當事人訂立合同處分財產時,應當享有財產處分權,否則合同無效。但是,法律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可以說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就是導致合同的效力待定,因此可以說表見代理是合同效力待定的具體情形之一。除此之外,能夠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還有其他四種情形,具體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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