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否構成勞動合同關係
一、試用期是否構成勞動合同關係
試用期屬於勞動關係,試用期是正式勞動合同的一部分。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試用期交社保嗎
需要繳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的通知》第3條之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覈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依法交納社保與試用期無直接關係。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爲其工人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未解決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組織覈定其應當交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組織申請解決社會保險登記。
按照國家勞動保障政策,員工在入職第一天起,用人單位就有爲其繳交各項社保的義務,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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