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和經濟部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一、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有哪些區別?
1、兩者適用條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有三個,分別爲不勝任工作解除、醫療期滿解除、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只有在這三種情形下的解除,纔有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很多,上述三種情形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協商解除、法定裁員、員工被迫解除等諸多種情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條件,同時其範圍更爲寬泛。
2、兩者的支付月數不同
代通知金爲固定金額,是員工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月數跟員工在本公司的工齡有關。員工工作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之後一年按照補償一個月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代通知爲固定的一個月,而經濟補償金則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原則。
3、計算基數不同
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一個月工資,其不受三倍封頂限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爲員工離職之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受三倍封頂限制。
比如一員工月薪五萬元,在給此員工計算經濟補償金時,適用的基數就不應該是五萬元,而應該按照市市平工資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12603元;而此員工的代通知金則應該是五萬元,不應該受三倍封頂的限制。
在之前培訓現場所做的調研中,發現最少有30%的HR會選擇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以員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之所以會選擇這一錯誤的答案,其原因就在於混淆了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這兩個概念。
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嗎?
在勞動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
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獲得勞動單位相關的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來對自身的損失進行相應的賠償。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代通知金是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的,經濟補償與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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