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歲是否可以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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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61歲還會被懲罰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招搖撞騙罪是指爲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這裏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爲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甚至爲了騙取“愛情”,玩弄異性等。但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範圍內,如果行爲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姦的故意,冒充國家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屬於一種更爲嚴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係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姦罪等論處。如果不只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爲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是出於虛榮心的,單純爲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爲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構成本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公務人員進行非法獲取利益。招搖撞騙罪的影響力是十分大的。如果被害民衆沒有弄清楚事情真相,而認爲犯罪嫌疑人是真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軍警人員。將會對國家機關和軍隊相關部門造成非常大的影響。所以對於招搖撞騙罪,我國的懲處力度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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