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
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單位應該按規定爲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不過,如果單位拖延不給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可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在有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結果後,可能出現員工對認定結果不服的情況,那此時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爲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員工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企業如不按規定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門進行工傷認定,但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有時效限制的。企業申請的應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職工個人或家屬申請的,自受傷之日起1年內向上述部門提出,過了時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就不會予以受理了。
個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書》(上述部門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寫即可);
2、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
3、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其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4、如果是親屬提出還需要提交有關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書;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
工傷職工對工傷認定不服,可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1)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是可以進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但前提是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部勞社廳函(2004)123號檔案《關於當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問題的覆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適用(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執行;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這種情況下行政複議不是前置程序。”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受傷勞動者其實都是有權對工傷認定結果表示不服的,但不服之後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來進行維權才行。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此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要是還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關於對工傷認定不服怎麼辦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解答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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