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不認定工傷報告?
一、怎樣寫不認定工傷報告?
工傷事故報告內容包括受傷人受傷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很重要)、醫院的初診報告。如果複診與初診有不同情況,需及時添加複診醫院的診斷報告和相關檢查報告。勞動保障相關部門受理工傷申請後,所有的工傷證據就此落實,不產生新的問題。有專門的工傷事故申報表,格式是固定的。而且,一般是由您所在的部門負責人填寫《工傷報告》,然後由公司填寫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市單位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交予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然後再到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也就是傷殘鑑定,最後由公司代理申請工傷待遇。
二、工傷認定需要材料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鑑定須提供: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複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三、紛爭訴訟
如果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或者不認可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在工作期間勞動者遭受到的傷害都是屬於工傷,那麼在發生了工傷意外事故後也是需要當事人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勞動關係證明等材料到當地的勞動部門申報工傷,但是如果是因爲勞動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者是醉酒等原因受到的傷害則不會認定爲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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