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復發鑑定時限有規定嗎?
一、工傷復發鑑定時限有規定嗎?
工傷復發鑑定時限沒有規定,只要治療終結病情穩定了之後就可以再次進行鑑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二、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並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鑑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三、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爲傷、病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職工因病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後,用人單位根據職工的病情變化,可以提出複查鑑定。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和關閉的,職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的,按照有關規定,鑑定委員會可以進行復查鑑定。
3、未經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時,鑑定委員會應對工傷職工進行復查鑑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復發是可以再次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但前提也需要在病情穩定了之後,而且確定是屬於之前的工傷復發才能享受到該有的待遇,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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