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仲裁之後才能起訴?
一、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否仲裁之後才能起訴?
和單位因爲工傷待遇糾紛,必須先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
對社保局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可以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社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爲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爲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發生工傷糾紛以後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1、如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事故傷害,應當馬上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同時,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自己長期在煤礦、採石場或有毒有害等場所工作,發現自己身體不適,一定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診斷,確認爲職業病後,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如果對勞動保障部門工傷認定結論不服(如不認定爲工傷),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被認定爲工傷後,應拿着工傷認定書到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拿到工傷認定書和傷殘等級鑑定書之後,就可以到用人單位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就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如果對工傷賠償金額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糾紛。
職員入職後單位一般都是會給其繳納社保的,故此在其受工傷之後,保險公司也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若是用人單位或者是保險公司不願意讓職員享受供工傷待遇的,此時可以書寫訴狀之後,向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產生糾紛,那麼是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解決,但對於勞動糾紛必須要先進行仲裁,只有對仲裁的結果不服才能走起訴,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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