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工傷輕傷怎麼賠償?
一、如果是工傷輕傷怎麼賠償?
工傷輕傷二級賠償標準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可以根據以下因素計算:
1、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賠償。
2、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3、食宿交通費: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復治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生活護理費: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二、工傷賠償的申請程序
1、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纔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爲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4、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5、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7、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8、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首先在工傷鑑定之後屬於二級傷殘的話,首先需要支付25個月的本人工資和本人工資的85%作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發放,而傷殘津貼按月發放,然後還有支付一定護理費、誤工費、醫療費等一些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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