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工傷由哪個單位負責鑑定
一、是否工傷由哪個單位負責鑑定
工傷傷殘鑑定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醫務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用人單位應當爲受傷職工及時申請傷殘鑑定。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發現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同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爲因工受傷後,緊接着的就是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可以分爲三種。
第一、初次申請的勞動能力鑑定。一般情況下職工因工傷治療而導致受傷的,經相對穩定過後仍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認定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僱主或個人必須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在60天內作出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將勞動能力鑑定期限延長30天。
第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如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可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的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第三、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有變化的可申請重新鑑定。工作能力鑑定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補償,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都要把握好初次鑑定和再次鑑定的時限。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爲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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