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工傷鑑定

勞動者工傷鑑定多久能做?

勞動者工傷鑑定多久能做?

勞動者並不是受了傷就可以進行鑑定並且馬上得到賠償款的,因爲有些傷情非常緊急而需要儘快治療否則就將危及其生命的情況就不適合讓勞動者立刻進行工傷鑑定的,對此勞動者們可能會詢問具體的鑑定時間規定,下面就讓小編告訴大家勞動者工傷鑑定多久能做?

一、勞動者工傷鑑定多久能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需等到傷情穩定後,在此法律沒有給出具體期限,傷情穩定後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有利於進行賠付。

勞動能力鑑定

在工傷發生之後,還應當對受害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意義不在於確定是否構成工傷事故責任,而在於受害職工享受何種工傷待遇。因此,勞動能力鑑定不是工傷事故責任構成的基礎事實,而是確定事故責任範圍的基礎事實。

1.鑑定的內容

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分爲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爲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是確定受害職工因爲工傷致使其勞動能力下降的程度,也就是對勞動能力發揮的障礙程度。按照規定,勞動功能障礙的等級爲十級,也稱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分爲三級,分別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據受害職工的傷殘情況和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確定受害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並且以此確定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除此之外,還規定了複查鑑定。根據《條例》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複查鑑定仍然要做上述方面的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組織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爲兩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第一級的鑑定結論,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最終的鑑定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組成,由本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將具有醫療衛生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的專家列入專家庫中,作爲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組的備用人選。

3.鑑定程序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爲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確有必要,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爲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不能再要求重新鑑定。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者工傷鑑定多久能做的相關知識。勞動者遇到因治療需要不能儘快進行工傷鑑定的情況不必要慌張或者擔心自己不能獲得單位的賠償,因爲只要存在工傷的事實法律就不會讓單位逃脫必須賠償的責任義務,如果出現單位不給賠償的情況請直接委託律師訴訟。

標籤:工傷 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