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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還能進行工傷鑑定嗎?

一、 人死亡還能進行工傷鑑定嗎?

人死亡還能進行工傷鑑定嗎?

人死亡,是能進行工傷鑑定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已經死亡的,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由勞動者的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工傷鑑定的材料

1、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2、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或其他有效證明;

4、由於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6、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7、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衆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8、屬於因公、因戰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鑑定證明。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對於工傷的原因造成了人員死亡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相關情況應當由鑑定部門來認定是否屬於工傷事故,因爲如果可以認定爲工傷事故的話,就可以享受到工傷保險賠償的相關待遇,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傷害情況進行認定。

標籤:工傷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