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做工傷鑑定的最佳時間怎麼辦?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如果辦理了工傷保險是可以獲得工傷賠償的。工傷賠償的具體數額根據勞動者的工傷鑑定結果來確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者工傷鑑定的時間作了相關規定,那錯過做工傷鑑定的最佳時間怎麼辦?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錯過做工傷鑑定的最佳時間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此可見,工傷職工本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期間爲1年。超過該期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當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該期限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爲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二、工傷傷殘鑑定怎麼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申請做工傷鑑定的時間爲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在此期間爲申請工傷鑑定的最佳時間,有些勞動者可能會由於各種原因而導致錯過這個時間,因而纔有了錯過做工傷鑑定的最佳時間怎麼辦這樣的疑問。事實是,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勞動者未在一年內提出工傷鑑定,超過這個時間社保部門就不再受理工傷鑑定申請,除非因特殊原因而導致的超出鑑定時間的,方可不計算被延誤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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