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傷鑑定的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做工傷鑑定的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傷殘鑑定要等傷痊癒以後做。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
勞動者要申請工傷鑑定,必須先領取到工傷認定,然後在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到設區市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通常是將申請鑑定的資料交給所在地勞動局工傷科,由工傷科代爲申請,然後傷者接通知到指定醫院做檢查,最後回家等待鑑定結論),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
2、工傷認定書;
3、醫療終結證明或者醫生診斷證明;
4、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
5、被鑑定人一寸彩照;
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報告等材料。
二、做工傷傷殘鑑定的步驟是什麼?
1、申請
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鑑定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鑑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鑑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覈
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鑑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覈,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覈,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鑑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鑑定
參加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專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託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透過審閱鑑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鑑定結論.鑑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
4、出具鑑定書
鑑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鑑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鑑定結論和鑑定時間,鑑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鑑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鑑定委員會公章。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也就是說,每個人申請工傷鑑定的時間不能一概而論,基本上是要在病情穩定了以後,這一點醫院給出的診斷證明單上面大家可以作爲參考的。因爲在剛開始病情還不穩定的情況下,勞動能力鑑定部門也根本就不會受理的,身體的某些部位是否傷殘,也就是在看病情穩定了以後活動功能有沒有恢復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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